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4-17 14:5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闽教学〔2016〕3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  导师由学校统一组织选聘并纳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动态管理,导师应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各类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四)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学校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条  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知名企业家、创新创业成功人士、艺术家、科研人员、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三)评审型导师。主要是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六条  导师聘任程序
  (一)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推荐单位进行信息审核后,汇总填写《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汇总表》,并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交至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初审并确定推荐人选,经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导师聘任人员。
  (三)学校为创新创业导师颁发“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 3 年。聘任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第七条  创业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福州工商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福州工商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八条  聘期内,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聘任关系的,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
第三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服务范围,通过集中授课、一对一辅导、线上辅导等方式,为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解答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的问题。
  (二)指导大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源对接、赛事辅导等服务。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评比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培训,通过合作交流,提高学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导师的评价考核工作,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导师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学校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担任创新创业赛事及活动评委等活动,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学校将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力度,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举办创业导师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doc
     2.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