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09 17:51: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处分的原则、种类和适用
  第一条  处理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坚持程序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给予通报批评。违纪行为造成的实物缺损、财产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自处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为9个月、留校察看时间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受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享受各类奖学金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确实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反校纪校规,能主动揭发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或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情节特别严重;
  (二)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五)作伪证或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法的;
  (七)在涉外、涉密活动中违纪的;
  (八)起组织、策划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九)已受过一次处分或一次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款(含两款)以上的;
  (十)其他给予从重处分或法律规定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破坏校园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发布内容反动的网络消息和手机短信、微信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自下河(江、湖、海)或到其他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参与者记过处分,组织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组织校内大型活动、集体外出活动或为旅游团体代行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参加其他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电器、仪器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或涉及金钱交易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学术鉴定成果或伪造发表论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鉴定成果、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中,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背其他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教学纪律,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教学、生产及擅离毕业生实习岗位(1天按6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除按教学管理规定处理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校园秩序,破坏校园环境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制作、投递、散发、张贴未经审核的宣传材料、简报、图片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校内饮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工作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策划者或起主要煽动作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加入非法的社会组织或者团体(包括老乡会),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学生会、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乱扔废弃物,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等干扰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破坏校园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召集其他人员,聚众闹事,扰乱校园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及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团伙偷窃的主谋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参与者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盗公章、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窝藏、销售、购买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私装、撤换学校的安全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校园的文化设施,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七)故意损坏文物、故意伤害受保护的动植物、故意破坏教学科研实验样品的,视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非法占有或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尚未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构成治安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衅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或纠集他人打群架(3人以上),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群体打架事件,尚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替打架者承担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擅自安装、接入服务器或故意链接非法网站、网页;
  2.未经国家管理部门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创建电子公告服务;
  3.破坏校园网络线路。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聊天软件、社交平台等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3.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
  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创建和制作非法及不健康的网站或网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以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以非法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应用程序及在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制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并使之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产生破坏性后果的;
  4.恶意传播、散布计算机系统、网络的安全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手法的。
  (六)学生应实名、合法、安全、文明使用网络资源,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传播网上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
  2.网络恶意诽谤、诋毁、攻击他人;
  3.非法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信息资源;
  4.擅自接入校园网或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和新闻工作组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
  5.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
  6.未经允许,自行打开、维修、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插口。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内使用计算机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偷换、涂写学校图书馆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涂写孤本、珍藏本等贵重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买卖、擅自涂改各种公文、证件、证明、证书、印章、档案、票据、学历、成绩单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调戏、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骚扰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传播、贩卖、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方式参与赌博或给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恶意欠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滞留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四)学生集体宿舍发现有男女同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同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夜不归宿或者迟归者,经教育仍未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擅自外宿者,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七)违规使用危险电器,第一次发现的宿舍给予没收,登记在案,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的宿舍,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乱拉电线构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由于个人违章用电、用火造成火灾事故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从事不健康或不合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明确、处分适当。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处分与严重警告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经校领导签发,下发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处分结果由学生处下发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处理程序
  (一)初步处理
  1.违纪事件发生后,知情者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2.相关部门应做好疏导工作,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3.有关部门应及时保护现场,做好取证工作,保存相关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可由校保卫科协助调查;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时,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调查。
  (三)核备程序
  1.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各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3.凡涉及学生考勤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依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的执行
  (一)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按学生提供的指定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或其家属。学生签字的处分决定及其他送达文件的正本应归入文书档案;
  (二)各学院应指定专人和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三)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申述审查结论应归入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五)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以1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送达之日起5日内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当事人、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期间可建议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意见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农大东方学〔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