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 考勤范围与管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名、注册。学校自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制度。
第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公益劳动、政治学习、军事训练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采取记录的方式。记录内容分全勤、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公假七种。
第六条 考勤的职责:
(一)学生考勤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协同配合。学生请假由学生处集中统一管理。
(二)各班学习委员负责本班学生的课堂考勤,各任课教师负责本课程的考勤。
(三)全体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有责任配合老师和支持学习委员的考勤工作并共同监督。
(四)每周末,各班学习委员必须把本周学生考勤情况及时报送辅导员,各任课教师把本周学生考勤情况报送学院。对缺勤较多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根据《福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的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学期末各门课的任课教师和各班级学习委员应汇总本课程和本班考勤情况,并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六)各班级学习委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考勤,公正公开,不徇私舞弊,失职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各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要求严格考勤。
第三章 迟到、早退、旷课
第七条 学生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的,视为全勤。
第八条 学生必须在上课之前进入教室就坐或者参加活动, 十五分钟内到达课堂或参加活动者,视为迟到。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提早离开者,视为早退。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或不参加活动者,视为旷课。
第十一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况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二)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三)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四)开学未如期注册且未请假者;
(五)伪造假证明请假者;
(六)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两次按旷课一次计,每节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本节课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按照学校相关条例处理。
第四章 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应以学业为重,一般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双联单,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请假时由学生本人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遇突发事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可托人代办请假手续,但事后应亲自销假。
第十四条 学生临时请假不超过1学时且不离开学校的,应向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口头申请批准(临时性请假获准后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的,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 学院、职能处室委派学生办理公事或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不能耽误教学时间,确需误课的,活动组织部门必须事先以书面请示报学生所在学院书记或院长、学生处、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请假手续由活动组织部门分学院造册集体请假)。
第十六条 请假程序由请假、续假、销假三部分组成,完成请假程序指由请假到销假时止。学生请假时需在辅导员处填写《福州工商学院学生请假条》。
(一)请假 请病、事、公假者,应先向辅导员和管理部门请假,申明事由,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予以准假。
(二)续假 请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且本人无法及时回校时,必须由父母亲自打电话向辅导员续假,辅导员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符合续假条件的再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待请假期满返校时,须携带相关证明到辅导员处销假。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如超过请假时间未销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在二天之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五天之内由辅导员联系家长确认后,提出意见送学院书记审批;超过五天以上者按照上述流程后由学院书记提出意见送学生处处长审批,超过十天以上者按照上述流程后由学生处处长提出意见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缺勤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放寒、暑假时不得自行提前离校,开学时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返校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有效,否则以旷课论或按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生活有关规定,凡离校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视为无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累计达到相应课时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请假没有参加教学活动的,按缺课计算,凡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考试。必修课或限选课必须重修;凡一学期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者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以旷考论,并不得补考,补考一般不得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中途不得请假出国、出境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出境探亲应如期返校,逾期未返校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免听课程,不列入课程考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闽农林大学东方〔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