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21 18:12: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宗旨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诚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退宿和“校园一卡通”管理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按年级同一个学院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公寓楼、宿舍、床位入宿。未经校管科及学生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楼或更换宿舍、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一个住宿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时间从当年9月开始到次年6月结束。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学生处批准后报校管科,调整时间在每个学期开学前两周或者期末进行。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学生,离校前应到校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向校管科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条  转专业、留级的学生应在转专业文件、留级文件开出一周内,凭转专业文件、留级文件找新的分管老师(辅导员)办理有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校管科根据住宿资源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休学、出国、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应到校管科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楼。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公寓楼;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楼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学生公寓楼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校管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公寓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公寓楼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校管科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十四条  学校安装“校园一卡通”智能化用电管理系统,本系统以宿舍为单位,各宿舍任选购一张校园卡用于电控购电使用,使用前可到充值中心充值,充值后可在电控转款机处刷卡购电。本系统支持学生全部正常用电要求,对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违规电器不予支持,若发现违规电器会自动识别判断,一经识别判断后,会立即自动停止对该房间供电。学生强行使用违规电器导致系统烧损时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宿舍钥匙管理规定。宿舍成员应自行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有遗忘或遗失的需向楼管员报备。宿舍备用钥匙在发生火灾、水管爆管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原则上不予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学生应提供有效证件或联系辅导员老师与楼管员确认,并认真规范填写《宿舍学生钥匙借用登记表》,方可借用,否则楼管员有权拒绝备用钥匙外借。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救能力和逃生能力。学校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科及学生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非本公寓本宿舍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将外来人员清出公寓,留宿外来人员宿舍内的所有人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校工程部,由学校工程部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自觉保管好贵重物品,大件贵重物品(手提电脑等)需上锁。
  第二十二条  增强消防意识。公寓楼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擅自移动或破坏公寓楼道内监控摄像头;
  (三)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四)使用危险电器,如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烫斗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500W的其它电器设备;
  (五)使用超标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六)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七)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八)乱扔烟蒂等;
  (九)其它可能给公寓楼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公寓治安秩序,服从学校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入住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公寓楼管理条例,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管理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意保护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宿舍为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楼;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22:00前必须离开公寓楼;早晨6:30-8:00、中午12:00-13:30及晚上22:00以后,学生公寓内一律不会客。男性(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公寓楼值班员传呼。假期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会客一律在楼道口或大厅进行。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寓楼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二)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抛物;
  (三)随地吐痰;
  (四)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五)公共场所内堆放各类杂物;
  (六)停放自行车、滑板车;
  (七)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八)在宿舍内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九)饲养狗、猫、鸟、仓鼠等宠物;
  (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在墙面上或天花板上凿进铁钉等硬物等。
  (十一)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公寓楼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自修时间(周一至周五晚上19:00-21:30)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公寓内严禁赌博、饮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等爆响物,不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禁经商、送餐或其它相关行为。未经校管科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公寓楼值班室、保卫科、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楼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剩饭菜自觉倒入盥洗室的泔水桶内,保持下水管通畅;打扫卫生不要用水直接冲洗地面。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和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自觉保护环境。 
  第三十条  遵守门禁制度和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学生公寓采取封闭式管理,早晨6:00开门,夜间23:00关门, 夜间23:30熄灯(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进出公寓需刷门禁卡,采取一人一卡制度,不得将门禁卡转借他人。住宿者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因特殊原因迟归者须提供证件证明身份,并向值人员说明迟归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每个成员的利益,每个宿舍都应有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经宿舍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宿舍和公寓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要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请及时登记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设备是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舍长负责。未经校管科同意,请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桌椅、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水电管理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三十五条  冷水和电实行以宿舍结合个人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学校给予每位学生一定的水电补贴。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补贴部分按季度拨给。水和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水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成员在毕业离校前均摊缴费,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成员按照协商好的费用分摊协定自行刷卡付费。收费按区物价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并会根据物价委及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具体收费价格请及时关注学校相关通告。 

第七章  安全用电及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维修部门,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公寓楼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三十七条  单间宿舍用电总功率不得超过3000W,单件电器功率不超过1000W。(1000W功率不包括学校限制使用的危险电器。如电热棒、电火锅等)。
  第三十八条  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使用时应有人在场,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四十条  因使用危险电器造成跳闸断电,将实行限时送电。因宿舍电路问题或违规使用电器导致宿舍线路跳闸,需通过报修系统报修送电。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除了学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危险电器),必须在本宿舍全体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向校管科提出申请,并按申请表要求如实申报电器名称、型号、规格、安装日期。经申请人本人签名和全体宿舍成员、校管科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寓楼管理条例,安全用电,履行相关的使用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大功率电器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将电器质量合格证复印件附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矛盾和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承担;不能协调解决的,由校管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有权停止该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有经校管科同意的申请书,并由申请人陪同专业人员安装人员入室安装,且必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四条  大功率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得自行修理。
  第四十五条  如有因电压不稳或停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造成电器损坏,或由电器质量、使用不当或故障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规范宿舍内计算机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一)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主要以学习需求为主。
  (二)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4:00、晚上18:30-21:0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计算机不用时,应将其关闭,切断电源。
  (四)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遵守互联网道德,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五)严禁私自跨宿舍、跨公寓楼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六)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和使用安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九章  学生宿舍布置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宿舍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公寓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宿舍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整体布置
  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1.床铺、书桌、书架等家具,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2.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二)墙面
  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
  (三)床面
  1.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起床后应将帐帘等高挂起;
  2.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上面;
  3.床面不堆放杂物,床沿不得乱挂衣物。
  (四)桌面
  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人离宿舍须将椅子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五)地面
  保持地面清洁,垃圾应放入套有垃圾袋的纸篓,并及时清理。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六)书架
  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七)接线板应选用经国家3C认证的产品。接线板应放置在桌面且不易触及的地方。
  (八)其它
  1.阳台的镜面和盥洗台面保持干净。
  2.脸盆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不将脏衣服长时间堆放或浸泡脸盆中。
  3.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4.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及铁丝上。
  5.请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盥洗室内。 

第十章  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一)热心、积极地参与宿舍各项活动;
  (二)有共同的宿舍生活理念和集体荣誉感,不做与宿舍生活理念背道而驰的事;
  (三)多承担宿舍生活中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四)宽已待人,不小肚鸡肠过分计较;
  (五)多做换位思考,不做因一已之私而影响室友学习和休息的事;
  (六)多与室友沟通和交流,多为他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七)珍惜室友间的情感,不要做违背或有损室友之间友谊的事;
  (八)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热心助人、共同进步;
  (九)平和礼让,不要对室友趾高气扬或冷嘲热讽;
  (十)不要在室友间拉帮结派,孤立他人;
  (十一)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保持个人和公共卫生整洁;
  (十二)不要做与宿舍文化氛围不和谐的事;
  (十三)争创文明宿舍。
  第四十九条  宿舍文明公约
  热爱宿舍,讲究卫生,勤于内务,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公益,互敬互助。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宿舍和睦。
  按时作息,遵守纪律,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值日制度
  第五十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每人轮流负责一天的宿舍卫生值周制度。
  (一)排周
  1.在开学第一周,各宿舍根据住宿情况安排值日表,并粘贴于宿舍醒目处;
  2.每个宿舍应确保值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
  3.值日时间:从每学期开学初到学期末由全宿舍成员轮流值日。
  (二)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烧水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日生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14:00之前打扫完卫生;
  3.负责卫生间的清扫和整理;
  4.为保持宿舍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卫生桶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5.值日生应督促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6.值日生应积极配合舍长组织参与文明宿舍建设活动;
  7.周末宿舍卫生大扫除由宿舍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8.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 


第十二章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学校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院内务检查部门将组织专人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卫生检查包括内务卫生及个人卫生两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宿舍评分标准 》和学校相关卫生检查规定。

第十三章  “文明宿舍”评比标准
  第五十二条  “文明宿舍”是学生公寓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学校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宿舍”评选。评选标准参照《福州工商学院关于评选“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及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  如果宿舍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则取消该宿舍该学年“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一)因违反公寓楼管理条例,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使用高功率电器者;
  (二)因违反公寓楼管理条例,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三)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者;
  (四)违反自修纪律,在公寓楼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活动被查到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五)一年内宿舍成员因违反学校纪律,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四章  奖励细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学年末,校管科、学生处将根据“文明宿舍”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福州工商学院 “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及奖励。
  (二)对积极参与公寓楼文明建设、参与校管工作的将给予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三)“文明宿舍”将作为其宿舍人员参评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 “先进班级”的评选。

第十五章  处罚细则
  第五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楼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公寓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一定的日常表现分。 
  (一)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宿舍或走廊墙面;
  (二)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另外床位;
  (三)私拉电线、网线;
  (四)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五)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六)在公寓楼内随地便溺;
  (七)公寓内停、骑自行车;
  (八)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迟归或夜不归宿;
  (九)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十)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十一)晚上22: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
  (十二)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
  (十三)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出入宿舍;
  (十四)在公寓楼内吸烟影响他人;
  (十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十六)其它违反公寓楼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二)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三)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四)未经校管科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五)宿舍内拥有或使用危险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电烫斗、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W的其他电器设备);
  (六)私开电闸、私调水表;
  (七)私自调换门锁;
  (八)在公寓楼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公寓楼内饮酒引发事端;
  (二)烧煮饭菜、点燃蜡烛、蚊香等明火,危及公寓楼安全;
  (三)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六)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七)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八)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九)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十)盗用他人电话卡拨打电话;
  (十一)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反公寓楼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一学期内二次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值日生和学年宿舍综合评比不及格,以及违反其他公寓楼管理规定的学生,学生处将通报各学院,取消该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及各类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