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09 18:24: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奖励、评先、评优、资助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基本依据,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末转专业学生参与原专业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校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文体测评、劳育测评四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劳育测评分四项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劳育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15%+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劳育测评分×5%。
第六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七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基础文明等。
第八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75分,满分100分。
第九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思想道德奖励分
1.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在学习中积极发言,积极撰写心得体会者,每人每学年奖励1-2分;
2.见义勇为者,每人每次奖励10分;
3.抢救和保护公共财物表现突出者,每人每次奖励5分;
4.拾金不昧者,依据实际每人每次奖励0.5-3分;
5.无偿献血者,每人每次奖励3分;
6.其他思想道德表现良好,视具体情况,每人每次奖励0.5-2分。
(二)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参照“第二课堂”工作履历类加分标准执行。根据学生干部一年的工作考核情况,考核为优秀的额外奖励1-3分,考核为合格的不加奖励分;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最高奖励分不得超过15分;身兼多职者,取职位高的两个职务给予加分,第一个职务加满分,第二个职务折半加分。
考核优秀的标准: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主动承担校、院等各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平均分居专业年级前30%,没有补考课程;考核为优秀的学生干部比例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考核合格的标准: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能完成本职工作,承担校、院等各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学习成绩平均分居专业年级前50%,一学年内补考课程在2门以内。
(三)荣誉表彰奖励分(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竞赛表彰)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12分;获省级荣誉称号奖励10分;获地市级荣誉称号奖励8分;获校级荣誉称号奖励5分;获院级荣誉称号奖励3分。
2.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第一负责人奖励12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11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第一负责人奖励10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9分;获地市级荣誉称号,第一负责人奖励8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7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第一负责人奖励5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4分;获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其他成员每人奖励2分。
3.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一等奖(金奖)奖励12分,二等奖(银奖)奖励11分,三等奖(铜奖)奖励10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2-4分;团队形式参赛,以上奖励分标准为第一负责人加分标准,其他成员奖励分减少1分。
4.获省级各类竞赛一等奖(金奖)奖励10分,二等奖(银奖)奖励9分,三等奖(铜奖)奖励8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2-3分;团队形式参赛,以上奖励分标准为第一负责人加分标准,其他成员奖励分减少1分。
5.获地市级各类竞赛一等奖(金奖)奖励8分,二等奖(银奖)奖励7分,三等奖(铜奖)奖励6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1-2分;团队形式参赛,以上奖励分标准为第一负责人加分标准,其他成员奖励分减少1分。
6.获校级各类竞赛一等奖(金奖)奖励6分,二等奖(银奖)奖励5分,三等奖(铜奖)奖励4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0.5-1分;团队形式参赛,以上奖励分标准为第一负责人加分标准,其他成员奖励分减少1分。
7.获院级各类竞赛一等奖(金奖)奖4分,二等奖(银奖)奖励3分,三等奖(铜奖)奖励2分,其余的酌情给予奖励0.5-1分;团队形式参赛,以上奖励分标准为第一负责人加分标准,其他成员奖励分减少1分。
8.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在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构建先进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奖励1-3分。
(五)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根据表现奖励0.5-2分。
第十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人次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人次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人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每人次扣4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3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2分。
(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3-5分。
(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人次扣1分。
(四)不注重礼仪,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者,每人次扣0.5分。
(五)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个学时扣1分。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未按时参加晨点(晨读),无故夜迟归者,每人次扣0.5分,夜不归者,每人次扣1分。
(七)在学校规定晚自修期间打牌、下棋、看电视、玩电脑游戏、吹拉弹唱、开音响等影响他人者,每人次扣1分。
(八)夜间宿舍未按时熄灯,该宿舍成员每人次扣0.5分。
(九)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光盘者,在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内容者,学年综合测评不合格,德育总分以0分记。
(十)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各种器具者,除按学校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2分,再次违规者加倍扣分。
(十一)破坏公共卫生,在走廊或往楼下倒水、乱扔杂物者,每人次扣0.5-2分。
(十二)拨弄是非,制造事端、矛盾,引起同学或集体不团结者,每人次扣2分。
(十三)在校园内乱粘贴、乱涂、踩课桌、墙壁者,每人次扣1分。
(十四)对校、院派出的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阻挠、讽刺、漫骂者,每人次扣2分;执行任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2分。
(十五)受学生会、自律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一次扣0.5分。
(十六)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不同情节扣1-3分。
(十七)其他违反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的扣分,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能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和学习类活动。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一)成绩分=该学年各门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门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
(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科目成绩按60分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三)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受到处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按0分计。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在国家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综合性学科竞赛(A类)项目中获奖者,特等奖每人奖励20分,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18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16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14分。
(二)在国家级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单项学科竞赛(B类)项目中获奖者,特等奖每人奖励14分,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12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10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8分。
(三)在省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综合性学科竞赛(B类)项目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10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8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6分。
(四)在省级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单项学科竞赛(C类)项目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6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4分。
(五)在校级(市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3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2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1分,优秀奖每人奖励0.5分。
(六)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别竞赛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竞赛等级类别参照《福州工商学院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七)在SCI、SSCI或CSSCI期刊(含扩展版)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分;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在权威报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文章每篇奖励15分。
(八)在省级及以上CN学术类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奖励5分,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分。
(九)在其它期刊或报纸(包含校内期刊或杂志)发表专业类文章,每篇奖励3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分。
(十)在其它期刊或报纸发表论文时仅限第一作者加分(第一作者为本校老师,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CN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在权威报刊发表文章的前三名予以加分;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所有作者予以加分。
(十一)在1-3学期(专升本1-2学期)通过CET4(425分以上)考试者一次性奖励4分,在4-8学期(专升本3-4学期)通过CET4(425分以上)考试者一次性奖励2分;在校期间通过CET6(425分以上)考试者一次性奖励6分;英语专业学生不奖励。
(十二)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且结题者奖励12分;省级项目且结题者奖励8分;校级项目且结题者奖励4分。
(十三)在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给予该项目团队任选3名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3分。入驻并注册公司者(注册地在本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给予团队任选5名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5分。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补考的课程,智育总分扣去该课程相应学分。
(二)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智育总分扣去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内容包括文艺类活动和体育类活动。
文体测评分公式:文体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文体测评分的基础分为75分,满分100分;奖励分=文艺类加分+体育类加分。
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文艺类奖励标准
1.参加国家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12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11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10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8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给予奖励6分。
2.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10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9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8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的每人奖励6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给予奖励4分。
3.参加市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7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6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4分。
4.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4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2分。
5.参加院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4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1分。
6.集体参加文艺比赛,其成员按照所获奖项分别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分。
7.积极参加非竞赛类文艺表演,国家级每人次奖励10分,省级每人次奖励8分,市级每人次奖励6分,校级每人次奖励4分,院级每人次奖励2分。
8.积极参加文艺活动者,每学年酌情给予奖励0.5-2分。
9.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别竞赛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等次赛事和活动,参与和获奖可以累加。
(二)体育类奖励标准
1.体育课成绩分两个学期予以奖励:成绩低于60分不加分,成绩在60-75分(不含75分),奖励1分,成绩在75(含75分)-90分(不含90分),奖励2分,90分及以上奖励3分。
2.参加全国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12分,第二名每人奖励11分,第三名每人奖励10分,第四名每人奖励9分,第五名每人奖励8分,第六名每人奖励7分,第七名每人奖励6分,第八名每人奖励5分。
3.参加省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10分,第二名每人奖励9分,第三名每人奖励8分,第四名每人奖励7分,第五名每人奖励6分,第六名每人奖励5分。
4.参加市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每人奖励7分,第三名每人奖励6分,第四名每人奖励5分,第五名每人奖励4分,第六名每人奖励3分。
5.参加校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每人奖励4分,第四名每人奖励3分,第五名每人奖励2分,第六名每人奖励1分。
6.参加院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4分,第二名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每人奖励2分。
7.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级记录者,除以上奖励外,另外奖励10分,破市级记录者,除以上奖励外,另外奖励15分,破省级记录者,除以上奖励外,另外奖励20分,破国家级记录者,除以上奖励外,另外奖励25分。
8.参加集体项目获得名次,其成员按照所获名次分别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分。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或体育运动者,每学年酌情给予奖励0.5-2分。
10.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别比赛名次,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参与和获奖可累加。
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一)体育课程补考者,每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各级、各类文艺或体育类活动者,每人每次扣文体测评分1分。
第五章 劳育测评
第十八条 劳育测评内容包括日常生活劳动、服务性劳动(校内劳动、公益劳动)和专业生产劳动等。
劳育测评分公式: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劳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80分,满分100分。
第十九条 劳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大扫除(包干区)活动每人次加1分,参加教室卫生打扫每人次加1分。
(二)参与文明宿舍评比获评A等的宿舍,舍员每人次加0.5分。
(三)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每人每小时加0.25分。
(四)参加专业课程实践者,每人次加0.5分。
(五)劳动相关的荣誉表彰奖励
1.获国家级荣誉表彰者(个人或集体),奖励12分;获省级荣誉表彰者(个人或集体),奖励10分;获市级荣誉表彰者(个人或集体),奖励8分;获校级荣誉表彰者(个人或集体),奖励5分;获院级荣誉表彰者(个人或集体),奖励3分。
2.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3.创建“文明宿舍”奖励标准
(1)通过文明宿舍第一轮,舍员每人奖励1分,舍长奖励1.5分;通过文明宿舍第二轮,舍员每人奖励2分,舍长奖励3分。
(2)被评为“文明宿合”的给予舍员每人奖励4分,舍长奖励6分。
(3)被评为“十佳文明宿合”的给予所有舍员每人奖励6分。
4.获得“文明教室”称号,其负责单位的全体成员每人奖励3分,主要负责人奖励5分,创建中表现不积极的成员不加分。
第二十条 劳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卫生检查评比不合格(D等)的宿舍,全体舍员每人次扣0.5分;因个人原因无故影响宿舍卫生者,每人次扣1分。
(二)破坏公共卫生,在走廊或往楼下倒水、乱扔乱堆放杂物等,视情节每人次扣0.5-2分。
第六章 测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学生代表1-2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二)各专业年级测评结果需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公示三天;如有疑议,由测评小组重新核查;必要时需重新统计。
(三)综合素质测评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工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福工商学〔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工商学院综合测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