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09 18:29: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奋发上进、努力成才、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鼓励,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比例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的荣誉称号有:
  (一)福州工商学院“三好学生”;
  (二)福州工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三)福州工商学院“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四)福州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
  (五)福州工商学院“先进班集体”;
  (六)其他应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学院年级专业可参评总人数的3%确定评选名额;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年级专业可参评总人数的2%确定评选名额;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按学院年级专业可参评总人数的3%确定评选名额;
  (四)“先进班集体”按学院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
  (五)“优秀毕业生”按学院可参评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评选名额;
  (六)评选比例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取整;
  (七)一年级学生不参评,可参评总人数均不含一年级学生人数。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进取心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学校、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德育、文体测评均在85分以上;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居本年级专业前20%;当年无补考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4.无恶意欠费及其他不诚信行为。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三好学生”1、3、4项条件。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德育、文体测评分均在85分以上;学年综合测评分居本年级专业前30%;当学年无补考课程。
  3.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起骨干作用。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三好学生”1、3、4项条件;
  2.工作认真扎实,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刻苦,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居本年级专业前50%,补考课程不能超过2门。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三好学生”1、3、4项条件;
  2.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3.本科毕业生应取得学士学位;
  4.综合素质测评总平均分居本年级专业前15%;德育、文体测评总平均分均在85分以上;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
  5.在校学习期间担任学生干部,曾荣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集体整体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团支部和班委会,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全班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平均分居学校前列。
  2.全班学生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个人或集体在各类活动中获得荣誉多;积极参加院校文明建设活动,成绩显著。
  3.全班学生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当学年全班学生无恶意欠费及其它不诚信行为。
  5.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1月下旬评选结束。优秀毕业生在每年的6月份评选结束。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2-3人等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工作实行“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二)实行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经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大学生的其他单项表彰、奖励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闽农大东方学〔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