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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09 18:37: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促进学生激发潜能,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25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名额控制在该专业年级总数40%以内。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籍学生学满一学年者。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4.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奖学金获得者须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合格以上(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体育教研室个案论证要求);
6.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评定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书面预警和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考试课、考查课、技能课成绩有不合格有补考或重修者;
(3)德育测评达不到80分者;
(4)在文明宿舍建设中,宿舍卫生和个人生活习惯差,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
(5)退学试读者或当年被编入低年级班级者。
(6)凡未办理注册手续及无故欠费者。
(二)具体条件
奖学金评定以综合测评的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以智育测评排名为参照)为依据进行评定。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专业人数的10%之内。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专业人数的25%之内。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专业人数的50%之内。
4.三个等级奖学金评定名额不能上下互调。
第五条
评奖程序、要求及奖励办法
(一)评奖程序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在每学年初(9月份)进行,毕业班学生在每年3月份评定。四年制学生第七学期或两年制(专升本)学生第三学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少于三门的,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各二级学院可根据《福州工商学院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对获奖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奖励。
2.非毕业班学生以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应届毕业生四年制的以第七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两年制(专升本)的以第三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3.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符合参评的学生数确定各评定人数,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并根据有关规定把评定人数下达到各专业和班级,各班级向学生公布奖学金评定指标数额和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4.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辅导员召集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初步名单,经班级公示后,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批准。
5.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奖学金初评名单评审后,在本学院张榜公布;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将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审核通过。
(二)要求及奖励办法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2.学生处负责督查各二级学院评奖过程和程序,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3.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4.奖学金获得者有关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5.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充分重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2.奖学金获得者所获得奖学金只能用于抵消学杂费、生活补助、购买学习用品等,不能用于请客吃喝。
3.如学费尚未缴清,获奖者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第七条
本评定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闽农大东方学〔20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docx
教育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工商学院
福州工商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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